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患者医疗证明管理制度
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患者医疗证明管理制度
为加强依法执业,深入提高医疗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、《关于进一步加 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》 (国卫办医政函 〔2024〕8 号)和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市属医院门急诊诊断证明书办理工作的通知》、《关于开展市属 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专项清查整治活动的通知》等 文件要求,结合我院精神专科医院特点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住院患者医疗诊断证明制度
(一)住院患者开具诊断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
1.必须在我院住院期间,并且是已确诊患者;已出院患者须 在门诊开具诊断证明,执行《北京回龙观医院门急诊医疗诊断证 明管理制度》。
2.须持有患者单位、街道等部门开具的介绍信(谁要诊断证 明书,谁出具介绍信,并需写明开诊断证明的目的),经医务处 审批同意后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。
3.开具诊断证明原则上需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,特殊情况 下,如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 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,需开具诊断证明等,经办人员 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,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:
(1)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部门出具的开具诊断证明的法定证明(介绍信);
(2)经办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;
(3)经办人本人的有效工作证明(2 名工作人员,需与该 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 致 ) 。
(二)管理规定
1.医师要以科学、严谨、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医疗诊断证明,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、客观的诊断依据。
2.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,诊断证明必 须填写完整,内容客观、全面、科学,与住院病历中记载的病情 和检验检查结果相符,疾病诊断必须与住院病历中记载的主要诊 断一致,主要处理意见在病历中记载备查。
3.出具诊断证明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主治医 师及以上职称医师,由医务处审核盖章后生效;出具诊断证明的 医师应对所做的诊断负法律责任。
4.诊断证明必须是电子版打印,不得手写,诊断证明的底联 同介绍信一起附于病历之中备查,同时在病历中记录。
5.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 医学证明文件。
6.对有争议的诊断,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,经 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。
7.医学诊断证明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,负责加盖印 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、把关、登记。
8.主管部门应妥善保管医疗诊断证明专用章,防止遗失。
9.诊断证明的办理过程中,医务人员须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和 个人信息安全,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。
(三)内容规定
1.一般只开疾病诊断,不得出现劳动能力鉴定、疾病原因、 治疗医嘱、费用预算、免除体育考试或康复建议等与疾病无关的 表述内容及其他处理意见。诊断证明包含以下要素:患者姓名、 性别、年龄、病案号、诊断、医师签名及开具日期,并由医务处 加盖诊断专用章方为有效。格式为: “XX 病,特此证明”。
2.对要求办理休学者,原则上只开诊断并写明疾病状态,格 式为“XX 病,目前需要系统治疗”,病历中可根据患者的情况给 出工作、学习的建议,家属可复印患者住院病历,与学校、单位 协商是否休学。
3.住院患者因报销费用需要诊断证明者,可以不出具介绍 信,在疾病诊断下方写明用途,格式为: “XX 病,仅供报销使 用”,在住院处盖章。
二、住院患者医疗休假证明制度
(一)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开具休假证明,如需要可 用诊断证明开具住院证明,格式为 “XX 病,自X 年 X 月 X 日住 院至今”,在住院处盖章。特殊情况如家属要求必须开具休假证 明,由主管医师开具并签字,再由门诊服务台审核后盖休假证明 专用章。
(二)医师要以科学、严谨、求实的态度开具住院患者休假 证明,不得弄虚作假。
(三)休假证明上只说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,所列疾 病不作为诊断证明之用。
(四)休假证明必须电子版打印,不得手写,同时在病历中 记录。
(五)医师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开具休假时间,原则上一次病 休不超过一个月。
三、其他
(一)根据依法执业和行风建设工作相关要求,对违反本管 理制度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停处方权1-3月,并扣 除1-3个月绩效等处罚;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。
(二)医务处对本管理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。本制度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,原《关于修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》(京回医 〔2021〕123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:1.北京回龙观医院医疗文书目录清单
2.住院患者开具医疗诊断证明流程图
3.住院患者开具医疗休假证明流程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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