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回龙观医院实名就医制度
一、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、北京市医管中心、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相关政策要求,实行实名就医,即患者在预约、挂号、诊疗等环节均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医院核对,不遵从者医院将不提供门诊及相关医疗服务。
二、门诊就医患者,医保患者(含异地医保)采用医保电子凭证或医保卡,非医保患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取号、挂号,并在门诊全过程中使用医保电子凭证、医保卡、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检查、检验、缴费、取药、自助打印等。
三、门诊建卡、关联信息须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、医保卡、有效身份证件,身份证件包括且不限于身份证、临时身份证(有效期内)、户口簿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、驾驶证、教师资格证、警官证、军官证、护照、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入境人员登记卡。儿童(年龄在 14 岁以下)没有或未携带有效证件的,可以核对并登记监护人有效身份信息后,建卡就诊。
四、特殊情况下,未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件,又属于精神卫生法、首诊负责制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就医的,通过提供监护人、联系人等的身份证件紧急就医后,及时补办实名就医手续。
五、建卡挂号成功后,无公安机关证明不能修改患者姓名。
六、严禁冒用他人身份证件、社保卡、京医通卡就诊,否则医院有权随时终止服务。
七、患者在预约、挂号、诊疗等环节进行身份验证,若就医者和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不符,不提供相关服务。
八、门诊护士在提供导医、分诊等服务时,须核对就诊者身份,若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者,不提供相关服务。
九、出诊医师有责任验证患者身份,不相符者,不提供诊疗服务。
十、各相关科室、出诊医师按上述规定严格落实。违反本规定要求者,将参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。
十一、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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